银行清收不良资产都是以物抵债清收,在银行处置以物抵债物品后不需要纳税,银行不是纳税主体,以资抵债操作不当容易引发纠纷.
以物抵债是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资产的方式之一,会计准则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确定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,并以抵债资产的取得、处置及保管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。商业银行需要依据会计准则规定,客观公允的反映以物抵债业务及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。而在实务中,以物抵债会计会存在很多问题,需要我们重视。今天赣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解答一个重点问题,希望大家相互交流学习,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提问: 银行处置以物抵债物品后,取得变现收入是否需缴增值税?如果需缴,怎么计算及如何缴纳?
回答:不需要纳税,因为银行本身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。
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头等条规定: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,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(以下简称纳税人),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六条规定:“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,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。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,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,不征收营业税。”
因此,银行处置以物抵债物品取得变现收入应当缴增值税,银行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处置以物抵债物品的销售额。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,其应税劳务与处置以物抵债物品一并征收增值税。对银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二、十三条的规定,按其处置以物抵债物品取得变现收入的6%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,同时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。
赣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温馨提示:在抵债资产的接收、处置环节,涉及诸多法律问题,如处理不当,容易引发法律纠纷。为充分发挥以物抵债对加快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作用,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以物抵债法律分析,依法规范接收和处置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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